昨天有个客户拿着一堆资料过来找我,说自己想注销公司,我说注销公司要不了这么多资料,没有异常情况的前提下全程走网上流程就可以了。
但客户一直支支吾吾,说不清楚情况,然后我抽空回了个电话过去,客户才告诉我他这个情况有点特殊。
公司是十年前注册的,当时是他和另外一个股东合伙注册的,那个股东现在已经联系不上了,公司也很长时间没有正常经营,现在公司出现异常了,影响到客户名下另外一家公司,所以他想把这个异常的公司给注销掉。
这种情况能正常注销吗?
答案是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也就是说像我的客户这种情况是无法正常进行注销的,一般股东失联分为下面三种情况。
01股东兼任法人,这种情况其实还可以再细分,和上面一样,主要是看股东占比多少,股东数量大于3,失联股东占比又比较小,那就可以走正常的注销流程,反之则不行。
02股东数量为2个,如果其中一个股东失联都是无法走正常流程注销的,因为注销需要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这种明显不满足要求。
03股东数量为3个或以上,失联股东如果占比比较小,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话,是可以走正常注销流程的,反之则不行。
不能走正常注销流程的话应该怎么处理呢?
如果出现上述无法走正常注销流程的情况,公司股东可携带营业执照和公章等资料向当地法院提起公司解散的案件,通过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后,再进入公司清算,公司股东下落不明的,法院可以强制清算。公司清算完毕后才能注销公司。
不过走法院的话花费的时间就比较久了,一般要半年左右,法院还要进行排期和宣判,法院这边出结果之后公司直接就注销掉了,不需要再去税务局和工商局进行注销。